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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ST規則是什么
ST是風險警示的意思,創業板的ST規則與主板市場存在差別,那么創業板ST規則是什么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創業板ST規則是什么?
創業板的其他風險警示(ST)條件:
【1】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2】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3】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董事會決議;
【4】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5】其他認定的情形。
創業板的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ST)條件: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等其中一種情形。
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冠以“*ST”字樣。
創業板連續虧損幾年退市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的位置。
創業板股票連續三年虧損就會直接退市,不會經歷主板股票的ST,*ST等過程。
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如下:
(1)連續虧損;
(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3)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
(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5)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12)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13)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創業板退市的具體條件
每一次有公司退市都會引起許多股民的恐懼,大家對于退市是唯恐避之不及,其實只要熟知其退市的條件,可以很好的提前預防,以免手里的股票會被退市,下面一起來看看創業板股票退市的條件有哪些。
創業板退市的具體條件?
1、近兩年凈資產為負數,連續四年處于虧損狀態。
2、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或者半年報。
3、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格低于每股面值。
4、被法院宣告破產或者公司因自身因素宣布解散。
5、三年內被交易所處罰或者譴責三次。
6、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創業板退市條件可謂是針針見血,異常的嚴格,而且一旦被退市意味著再上市幾乎是不可能。相對于主板退市來說,創業板退市更兇險,因其速度快、不支持借殼上市等導致許多股民手里的股票還未來得及賣出就直接成了廢紙。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準;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于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并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創業板退市條件是什么
創業板退市條件:
1.公司經濟連續虧損4年以上或暫停上市后,第一份年度報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公司近兩年凈資產為負;
3.審計報告是否定或無法表達意見;
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錯誤或虛假記錄未改正6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3個月內披露年報或中報;
6.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7.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每股面值;
8.暫停上市后6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9、因故被法院宣告破產或解散;
交易所在10、36個月內公開譴責3次。
創業板股票退市條件有哪些
股票退市其實就是上市公司退市,分為主動退市與強制性退市,大部分都是強制性退市,而被強制退市往往是因為達到了退市的條件,并且主板與創業板、科創板退市條件是不一樣的,下面來看看創業板股票退市的情形。
創業板股票退市條件有哪些?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創業板股票退市之后,投資者需要去老三板掛牌賣出,再者是如符合要求有可能重回滬深交易所上市,具體的上市時間、上市股價均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準。
創業板退市新規定
注冊制的好處在于企業上市的門檻放寬、企業上市的速度加快,但同時退市風險也有所提高。2020年4月28日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敲定,此時我們更應當關注退市風險,下面來介紹創業板退市的有關規定。
創業板退市新規定?
創業板退市的指標有三大類,分別是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交易類指標規定,當成交量、收盤價、市值分別低于一定標準時,就會觸發退市條件;財務類指標規定,當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低于一定標準,或者審計報告達不到要求,便會觸發退市條件;規范類指標主要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以及股本股權分布等條件。
創業板退市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交易類退市指標:1、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二百萬股;2、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3、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五億元;4、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于四百人;5、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一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一億元;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4、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指標: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小編的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創業板在什么條件下將直接退市?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退市后,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能直接申請恢復上市。發行人需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新申請股票發行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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