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01F20220365-01號
致:中信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德恒法律事務所(下稱“本所”)接納承銷商、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廣發證券”)委托,作為主承銷廣東省納睿雷達探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外國投資者”或“納睿雷達探測”)科創板上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工程項目的聘用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2021年修訂)》(下稱“《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一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下稱“《承銷指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行政規章、規章制度、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其外國投資者及戰略投資給予的資料進行深入審查認證的前提下,單獨、客觀性、公平公正地出示本法律意見,確保本法律意見所評定的客觀事實真正、精確、詳細,所公開發表總結性建議合理合法、精確,不會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依據。
為提供本法律意見,本所至本所侓師特別聲明如下所示:
1.本法律意見僅根據有關各方位本所提供所有初始書面報告、團本原材料、掃描件及相關人員的證詞出示。本所侓師已得到有關多方主體確保,其已帶來了本所律師認為出示本法律意見所必須的所有材料和證詞,該等材料和證詞均真正、精確、詳細,不會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相關團本材料和影印件與原件一致;該等相關資料里的簽名和圖章均真實可信。
2.本所侓師僅就本法律意見出示日前已經發生了或存有的有關客觀事實發布法律意見,并錯誤相關財務會計、財務審計、資產報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商業服務等其他法學專業事宜發布一切建議。針對出示本法律意見尤為重要又很不能得到單獨直接證據鼓勵的客觀事實,本所侓師取決于利益相關方開具的證明材料及證詞。
3.本法律意見敘述或引入法律風險時涉及到的事實、信息與數據是截止到本法律意見出示日利益相關方發放給本所律師的受制于上述情況要求的高效的事實和信息。本所侓師并不是調研和驗證文檔包含的一切客觀事實闡述和保證信息真實性及精確性。
本所允許將該法律意見做為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rmb普通股票并且在上海交易所新三板轉板(下稱“本次發行”)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條文,隨著別的申報文件一起匯報。本所允許主承銷商引入本法律意見內容,不得因引入而造成在法律上分歧或歪曲。
本法律意見僅作本次發行的目的應用,不可以作為別的目地。
根據以上,本所侓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行政規章的需求,依照律師行業公認業務標準、職業道德和勤勉盡責信念,出示本法律意見:
一、本次發行戰略投資及配股總數
外國投資者發售前總市值11,600.00億港元,此次擬申請向公眾發售人民幣普通股3,866.68億港元,發行后總市值為15,466.68億港元,發行股份占發行后公司股權總量的占比大約為25.00%。本次發行股權均為新股上市,沒有進行老股轉讓。本次發行原始戰略配售數量為193.33億港元(申購股票數限制),占本次發行股票數的5.00%。最后戰略配售數量與原始戰略配售數量差值將依據回撥機制要求的基本原則開展回拔。
經核實外國投資者與戰略投資中間簽訂的認購協議書,擬參加外國投資者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投資人僅是承銷商有關分公司中信證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證投資”)。依據《承銷指引》第十八條,中證投資將根據股票發行價格申購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至5%的個股,實際占比依據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規模劃檔明確。
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1億股,此次戰略投資總數不得超過10名,戰略投資得到配股的個股總產量不得超過此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0.00%,合乎《承銷指引》第六條、第十八條和《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一)戰略投資的現象
1、中證投資
(1)基本概況
依據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2月22日頒發的《營業執照》,并且經過本所侓師登陸我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看,中證投資創立于2012年4月1日,截止到本法律意見出示日,中證投資的相關情況如下所示:
(2)中證投資的股權分配及跟項目投資格
依據中證投資現行有效的企業章程,中證投資為廣發證券控股子公司,廣發證券擁有中證投資100%的股權。
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于2018年1月17日公示的《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及另類投資子公司會員公示(第七批)》,中證投資為廣發證券的另類投資分公司。
經核實中證投資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及企業章程,并且經過本所侓師登陸我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看,本所律師認為,中證投資為依規開設并有效存續期的有限公司,不會有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企業章程要求須給予停止的情況。
(3)戰略配售法律主體
依據《承銷指引》第三章有關“承銷商有關分公司投股”的相關規定,該戰略投資做為參加投股的承銷商有關分公司,具備參加外國投資者本次發行戰略配售資格,合乎《承銷指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4)關聯性
經核實,中證投資系承銷商廣發證券全資子公司,中證投資與外國投資者、主承銷商中間不會有別的關聯性。
(5)參加戰略配售的申購自有資金
經核實中證投資所提供的2021年度審計報告,中證投資的周轉資金足夠遮蓋它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認購協議書的申購資產;與此同時,依據中證投資開具的服務承諾,中證投資用以交納此次戰略配售資金向其自籌資金。
(6)鎖住時限以及相關服務承諾
中證投資服務承諾得到此次配股的個股持有期限為自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發售之日起24月。限售期期滿后,中證投資對獲配股份的高管增持可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交易所有關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中證投資服務承諾不運用獲配股權獲得股東影響力危害外國投資者正常的生產運營,沒有在獲配股權限售期內謀取外國投資者管控權。
二、戰略投資的選擇標準和配股資質
(一)戰略配售者選擇規范
此次戰略配售者為承銷商投股分公司,本所律師認為,此次戰略配售合乎《承銷指引》第八條有關參加外國投資者戰略配售投資人選擇標準化的要求。
(二)戰略配售者配股資質和配股標準
經核實,中證投資已經與外國投資者簽定認購協議書。
中證投資出示《關于廣東納睿雷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戰略配售相關事宜的承諾函》(下稱“《中證投資承諾函》”),服務承諾中證投資以自籌資金申購此次發展戰略配售股票,并符合該資產的投入主要用途;中證投資為本次配售股票的具體持有者,不會有受別的投資人授權委托或由別的投資人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情況;中證投資服務承諾得到此次配股的股票限售期限為自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發售之日起24月,服務承諾未通過任何理由在限售期內出讓所擁有此次配股的個股;中證投資服務承諾不容易運用獲配股權獲得股東影響力危害外國投資者正常的生產運營,沒有在獲配股權限售期內謀取外國投資者管控權;服務承諾不參加網下詢價,服務承諾依照最后股價申購其服務承諾申購總數的個股。
依據上述承諾書并經核實,本所律師認為,中證投資做為戰略投資合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承銷指引》第七條、第十五條有關戰略投資的配股資質和配股標準有關規定。
三、此次戰略配售不會有有關嚴令禁止情況
經核實,外國投資者已出示《廣東納睿雷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戰略投資者核查之承諾函》(下稱“《發行人承諾函》”)。
依據《發行人承諾函》和戰略投資開具的承諾書并且經過本所侓師審查,此次戰略配售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第(一)項“外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服務承諾上市以來股票價格將增漲,或是股票價格若未增漲會由外國投資者購買個股或是給與任何方式的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此次戰略配售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第(二)項“主承銷商以服務承諾對承銷費用分為、詳細介紹參加別的外國投資者戰略配售、退還新股配售經紀傭金等為條件引進戰略投資”的情況;此次戰略配售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第(三)項“外國投資者上市以來申購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管理的證券基金”的情況;此次戰略配售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第(四)項“外國投資者服務承諾在戰略投資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派與本戰略投資存有關聯性工作的人員出任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公司監事及高管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管人員與骨干員工開設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加戰略配售的除外”的情況;此次戰略配售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第(五)項“除本引導第八條第三款要求的情形外,戰略投資應用非自有資金申購外國投資者個股,或是存有接納別的投資人授權委托或由別的投資人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情況”的情況;此次戰略配售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第(六)項“別的直接和間接開展內幕交易的舉動”的情況。
根據以上,本所律師認為,外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向中證投資發展戰略配售股票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所規定的嚴令禁止情況。
四、結果
總的來說,本所律師認為,本次發行的戰略投資合乎《承銷指引》第八條有關參加外國投資者戰略配售投資人選擇標準化的要求;中證投資做為發展戰略配售對象合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承銷指引》第七條、第十五條有關戰略投資的配股資質有關規定,具有戰略配售資質;外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向中證投資配售股票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所規定的嚴令禁止情況。
本法律意見經本所負責人及籌辦侓師簽名加蓋本所公司章后起效。
北京德恒法律事務所
責任人:吳艷
籌辦侓師:楊昕煒
籌辦侓師:陳璟依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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