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商(主承銷商)
(廣東深圳市福田區核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廣發證券”、“承銷商”、“主承銷商”或“承銷商(主承銷商)”)做為廣東省納睿雷達探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納睿雷達探測”或“企業”或“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轉板的承銷商(主承銷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范》(下稱“《承銷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一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下稱“《承銷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別的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對于廣東省納睿雷達探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戰略配售資質進行核實,出示本核查報告。
一、本次發行并且在新三板轉板的批準與受權
(一)外國投資者股東會有關本次發行上市準許
2021年2月23日,外國投資者召開第一屆股東會第六次大會,整體執行董事列席會議,表決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轉板的有關提案。
(二)外國投資者股東會有關本次發行上市準許與受權
2021年3月16日,外國投資者召開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轉板有關提案。
(三)上海交易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本次發行發售審核
2022年2月17日,上海交易所(下稱“上海交易所”)科創板新股發售聯合會公布《科創板上市委2022年第9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根據該公告內容,上交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聯合會于2022年2月17日舉辦2022年第9次會議早已決議允許外國投資者本次發行發售(先發)。
2022年12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了《關于同意廣東納睿雷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批準〔2022〕3126號),允許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商標注冊申請。
二、有關本次發行發展戰略配售對象的確認和配售股票總數
外國投資者此次發行新股的戰略配售的具體實施方案如下所示:
(一)發展戰略配售對象的明確
本次發行配股的對象須提供合乎《承銷指引》第八條所規定的以下情形:
(一)與外國投資者生產經營活動具備戰略伙伴關系而長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業或者其下屬單位;
(二)具備長期性投資意愿的大型保險公司或者其下屬單位、國家級別大中型股權投資基金或者其下屬單位;
(三)以公布募資方法開設,具體投資建議包含投資戰略配售股票,并以封閉式方法運轉的證券基金;
(四)參加投股的承銷商有關分公司;
(五)發行人的高管人員與骨干員工參加此次戰略配售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六)合乎相關法律法規、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戰略投資。
外國投資者、主承銷商依據明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股權限購分配及其實際需求,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明確參加戰略配售的對象是中信證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參加投股的承銷商(主承銷商)分公司,下稱“中證投資”)。上述情況發展戰略配售對象的合規詳細本核查報告第三部分內容。
(二)戰略配售的股票數
1、中證投資已同外國投資者簽定認購協議書,承諾中證投資將按照《承銷指引》第十八條要求參加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
中證投資預估投股占比不得超過此次發行數量5.00%,即193.3340億港元,實際數量和額度將于T-2日明確發行價明確。
此次一共有1名投資人參加此次戰略配售,原始戰略配售發行數量為193.3340億港元(申購股票數限制),占本次發行數量5%,合乎《實施辦法》《承銷指引》上對本次發行戰略投資應不得超過10名,戰略投資得到配股的個股總產量不能超過此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0%的需求。
三、有關參加本次發行發展戰略配售對象的合規
(一)戰略投資的選擇標準規定
此次戰略配售投資人按照《承銷指引》等有關規定選擇,實際標準是:1、參加投股的承銷商有關分公司。
(二)參加此次發展戰略配售對象的法律主體
參加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對象是中證投資。
1、中信證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1)基本概況
利用公布方式查看及其書面形式審查中證投資所提供的《營業執照》、企業章程等相關資料,中證投資現階段的相關情況如下所示:
承銷商(主承銷商)審查了中證投資所提供的企業營業執照及現行有效的企業章程,中證投資不會有運營屆滿、股東決議散伙、因合拼或設立而散伙、因違法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銷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是被吊銷、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布破產等依據中國法律、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及其企業章程規范理應停止的情況。中證投資為合理合法存續期的有限責任公司。
截止到本核查報告出示之時,中證投資早已辦了2021年度年報公示辦理手續,我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表明經營狀況為“存續期”。
(2)控股股東
經核實,中證投資系廣發證券開設全資子公司,廣發證券擁有其100%的股權,廣發證券系中證投資的大股東和實控人。
(3)戰略配售資質
依據《承銷指引》第三章有關“承銷商有關分公司投股”的相關規定,中證投資做為承銷商廣發證券依規設立另類投資分公司,具備參加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戰略配售資格,合乎《承銷指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依據《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廣發證券自2017年起把它直營投資產品明細之外的另類投資業務流程由中證投資全方位擔負,中證投資的合規管理與風險管控納入到總公司廣發證券統一管理體系。另經核實,2018年1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及另類投資子公司會員公示(第七批)》,中證投資已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加入會員,接納研究會自律管理。
經核實中證投資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及企業章程,并根據我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看,中證投資為依規開設并有效存續期的有限公司,不會有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企業章程要求須給予停止的情況。
(4)關聯性
經核實,中證投資系承銷商廣發證券全資子公司。除上述情況情況外,中證投資或者其大股東、控股股東、關鍵關聯企業不會有別的擁有外國投資者或者其大股東、關鍵關聯企業股份的狀況。
(5)參加戰略配售的申購自有資金
承銷商(主承銷商)審查了中證投資所提供的近期一個本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證投資的周轉資金足夠遮蓋它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認購協議書的申購資產;與此同時,依據中證投資開具的服務承諾,中證投資用以交納此次戰略配售資金均向其自籌資金,并符合該資金投資目標。
(6)鎖住時限以及相關服務承諾
中證投資已出示承諾書服務承諾:“我公司得到此次配股的個股持有期限為自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發售生效日24月,我公司服務承諾未通過任何理由在限售期內出讓所擁有此次配股的個股;限售期滿時,我公司將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交易所有關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對獲配股權開展高管增持;我公司服務承諾不運用獲配股權獲得股東影響力危害外國投資者正常的生產運營,沒有在獲配股權限售期內謀取外國投資者管控權?!?/p>
(三)認購協議書
外國投資者與上述確立的獲配目標簽訂了參與此次戰略配售的認購協議書,約定書了申購總數、認購價格及申購賬款付款;甲方的權利與義務;乙方的權利與義務;保密協議;合同違約責任;出讓與舍棄;通告與送到等相關信息。
外國投資者與發售目標簽署的認購協議書內容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要求的情況,具體內容合理合法、合理。
(四)合規建議
承銷商(主承銷商)對此戰略投資的選擇標準及配股資質展開了審查。
經核實,中證投資為依規開設并合理合法存續期的法律關系主體,為外國投資者承銷商(主承銷商)廣發證券的另類投資分公司,其參加本次發行戰略配售,合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承銷指引》第八條、第十五條有關參加外國投資者戰略配售投資人資質的要求。
與此同時經承銷商(主承銷商)審查,中證投資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所規定的嚴令禁止情況,且外國投資者對此審查事宜出示承諾書。
(五)此次戰略配售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所規定的嚴令禁止情況
依據外國投資者及參加本次發行的戰略投資所提供的有關承諾書和戰略投資認股協議書,并且經過主承銷商審查,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所規定的以下嚴令禁止情況:
(一)外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服務承諾上市以來股票價格將增漲,或是股票價格若未增漲會由外國投資者購買個股或是給與任何方式的經濟補償金;
(二)主承銷商以服務承諾對承銷費用分為、詳細介紹參加別的外國投資者戰略配售、退還新股配售經紀傭金等為條件引進戰略投資;
(三)外國投資者上市以來申購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管理的證券基金;
(四)外國投資者服務承諾在戰略投資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派與本戰略投資存有關聯性工作的人員出任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公司監事及高管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管人員與骨干員工開設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加戰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三項要求的情形外,戰略投資應用非自有資金申購外國投資者個股,或是存有接納別的投資人授權委托或由別的投資人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情況;
(六)別的直接和間接開展內幕交易的舉動。
四、主承銷商侓師審查建議
主承銷商聘用的北京德恒法律事務所對此戰略投資的選擇標準及配股資質展開了審查。經核實,北京德恒法律事務所覺得:中證投資作為本次戰略配售的戰略投資選擇規范、配股資質合乎《實施辦法》《承銷指引》《承銷規范》等有關規定;中證投資合乎本次發行戰略投資的選擇標準規定,具備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配股資質;此次戰略配售的戰略投資約定的配售股票狀況、自有資金、股權限售期合乎《實施辦法》《承銷指引》等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配售股票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所規定的嚴令禁止情況。
五、主承銷商審查結果
綜上所述,主承銷商覺得:
(一)本次發行已經獲得必須的受權與準許且執行此次戰略配售已經完成了發行人的內部結構審批流程,并獲得批準。
(二)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戰略投資數量及配售股份總數合乎《承銷指引》《承銷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三)本次發行確立的發展戰略配售對象均具有合法合規法律主體,合乎外國投資者選擇戰略投資的要求,并符合《承銷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求,具有參加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戰略配售資格。
(四)此次發展戰略配售對象中證投資申購此次發展戰略配售股票的自有資金均向其自籌資金。
(五)外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配售股票的過程中不會有《承銷指引》第九條所規定的嚴令禁止情況。
承銷商(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時間: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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