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編寫 劉藝文
證券日報編寫從業內全新獲知,為了配合貫徹落實《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中證協機構制定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確立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并且于近日征詢建議。
依據上述征求意見,證券公司有權利對投資者的量化交易個人行為實時監測鑒別,對投資者的量化交易匯報數據進行充足審查。依照監管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量化交易顧客的買賣交易執行高效管理,對高頻交易執行多元化、全面從嚴。
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
2024年4月,證監會發布實施《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依照管理方法規定的要求,中證協就量化交易制訂不斷更新授權委托協議范本,供證劵公司參考應用。
中證協表明,此次起草文件綜合考慮了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自我約束標準規定,并尊重行業慣例和行業實踐活動,秉著“自我約束優先”的發展理念,希望通過示范文本的形式正確引導標準合同主體的簽約履行合同個人行為,進一步明確各方主體權利義務與責任范疇,確保各方面的合法權利,推動量化交易發展創新。
《示范文本》文章正文共六章25條,主要包含釋意、量化交易匯報、買賣交易管理方法、高頻交易管理方法、合同違約責任、附錄等相關信息,對券商和量化交易投資人權利義務與責任范疇進行了承諾。
初次買賣應向券商報告
《示范文本》對量化交易投資人的報告時間、匯報信息內容、重大變動及其券商的保密責任展開了承諾。在其中,投資人首次開展量化交易前,應向券商報告,在證券公司并對提交的信息進行深入審查并核對無誤,即可進行量化交易。
投資人匯報信息內容產生重大變動的,必須在變動產生之后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買賣日以前向證券公司進行修改匯報。投資人為公募基金管理人下屬公司、從業資管業務的券商、達標境外機構及證交所評定的別的投資人時,如賬戶余額經營規模、融資杠桿由來、融資杠桿經營規模產生重大變動的,需在下一個季度的第五個買賣日以前向乙方進行修改匯報。
除此之外,證券公司有權利對投資者的量化交易個人行為實時監測鑒別,對投資者的量化交易匯報數據進行充足審查,包含但是不限于對投資真實身份開展穿透核查,對賬戶余額信息內容、賬戶交易信息及行情軟件信息內容進行核實。
差異化管理高頻交易
《示范文本》確定了顧客的嚴禁買賣交易,及其證劵公司依照監管要求應當對量化交易顧客的買賣交易執行高效管理,對高頻交易執行多元化、全面從嚴。
具體而言,投資人存有以下違法行為的,證券公司有權利采用回絕投資人量化交易授權委托、撤消有關申請等舉措,同時向監管部門和證交所匯報:
一是投資人拒不執行或者沒有真正、精確、詳細、立即執行報告及變動匯報責任;二是投資人拒絕配合證券公司就量化交易進行財務盡職調查,或是拒不接受券商公司審查和檢測;三是投資人用以量化交易的專業技術系統發生重要技術故障或是量化交易授權委托出現重大出現異常;四是投資人量化交易可能會影響買賣系統優化或是正常交易紀律;五是投資人具體用以量化交易的技術架構與證券公司驗證測試、風險評價的軟件不一致;六是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非強制應用文字
《示范文本》還明確了證劵公司和量化交易顧客任何一方違背協議書而給另一方導致直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發生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根本無法解決的不可抗拒情況,或因為發生控制不了和不可預測的系統異常、機械故障、通訊故障、線路故障等不良安全事故,或因為本協定實施后新施行、執行和修改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標準或現行政策等多種因素,造成協議書任何一方無法及時或完全執行本協定的,其有關責任應予以免去。
需注意,《示范文本》屬于非強制應用文字。證券公司為經紀人用戶提供量化交易服務項目可以結合詳細情況,參照《示范文本》簽訂協議書。協議書被告方理應按相關規定和約定書行使權力、行使權力和承擔相應的責任。
《示范文本》對高頻交易展開了界定,即投資人買賣交易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歸屬于高頻交易:
一是單獨帳戶在單個證交所每秒鐘申請、撒單的最高級訂單數做到300筆之上;二是單獨帳戶在單個證交所每日申請、撒單的最高級訂單數做到20000筆之上;三是證交所評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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