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667 證券簡稱:鞍重股份 公告編號:2023-020
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 本次股東大會無變更、否決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3.本決議中所稱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一、會議召開及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網絡投票時間:
(1)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2023年2月22日9:15一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2023年2月22日的交易時間, 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三樓會議室(鞍山市鞍千路294號)
4、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主持人:董事長何凱先生
7、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8、公司已于2023年2月7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了《關于召開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或授權現場代表)及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6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7,247,38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23.5217%。
(1)現場投票情況:通過現場(或授權現場代表)投票的股東4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7,209,88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5217%。
(2)網絡投票情況:通過網絡和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 2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 37,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154%。
2、中小投資者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或授權現場代表)和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2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 37,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比例為0.0154%。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投資者0 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2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為37,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154%。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記名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關于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并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57,236,288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06%;反對11,10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94%;棄權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 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26,400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0.40%;反對11,100 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60%;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 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本議案為特別決議議案,已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 黃卓穎、趙明寶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以及本次會議召集人的主體資格、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2月22日
關于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德恒01G20220755號
致: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于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召開。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黃卓穎律師、趙明寶律師(以下簡稱“德恒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德恒律師就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相關事項進行見證,并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德恒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并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決議;
(三)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議;
(四)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
(五)公司本次會議參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六)公司本次會議股東表決情況憑證資料;
(七)本次會議其他會議文件。
德恒律師得到如下保證: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復印件等材料及口頭證言均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復印件等材料與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中,德恒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的要求,僅對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規則》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和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意見,不對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德恒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以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僅供見證公司本次會議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德恒律師同意本法律意見作為公司本次會議決議的法定文件隨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德恒律師對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及召開的相關法律問題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及召開程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1. 根據2023年2月6日召開的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決議,公司董事會召集本次會議。
2. 公司董事會于2023年2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巨潮資訊網發布了《股東大會通知》,本次會議召開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會議的召開日期已達到15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召開日期之間間隔不多于7個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召開時間、召開方式、出席對象、會議召開地點、會議登記方法、會議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
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1. 經德恒律師參會見證,本次會議采用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本次現場會議于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14:00在公司三樓會議室(鞍山市鞍千路294號)如期召開。本次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及方式與《股東大會通知》中所告知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一致。
本次網絡投票日期為2023年2月22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3年2月22日的交易時間,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23年2月22日9:15-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 本次會議由董事長何凱主持,本次會議就《股東大會通知》中所列議案進行了審議,本次會議不存在對《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情形。
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會議內容與《股東大會通知》所告知的內容一致,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會議人員及會議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7,247,38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5371%。其中:
1.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7,209,88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5217%。
2. 根據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結果,參與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的股東共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37,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54%。
3. 出席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與參加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37,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54%。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投資者0名,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2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為37,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54%。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均持有出席會議的合法證明,已按會議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了登記手續;通過交易系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表決的股東,由深圳證券交易所身份驗證機構驗證其股東資格。
(二)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會議,德恒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該等人員均具備出席本次會議的合法資格。
(三)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其作為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師認為,出席、列席本次會議的人員及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三、本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的股東資格和提案程序
經德恒律師見證,本次會議無股東提出臨時提案。
四、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
(一)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本次會議議案進行了表決。經德恒律師現場見證,公司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與《股東大會通知》所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致,本次會議現場未發生對議案內容進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會議按《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由兩名股東代表、一名監事代表與德恒律師共同負責進行計票、監票。
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
結合現場會議投票結果以及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結果,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為:
1. 審議通過《關于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并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57,236,288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06%;反對11,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94%;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26,400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0.40%;反對11,100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6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該議案已經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別決議通過。
本次會議主持人、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其代理人均未對表決結果提出任何異議;本次會議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通過;本次會議的決議與表決結果一致。
德恒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結論意見
綜上,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以及本次會議召集人的主體資格、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一式貳(2)份,經本所蓋章并由本所負責人、見證律師簽字后生效。(以下無正文)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王 麗
承辦律師:
黃 卓 穎
承辦律師:
趙 明 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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