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573 證券簡稱:清新環境 公告編號:2023-008
北京清新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3年2月22日下午14:30時
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2月22日上午9:15-9:25時、9:30-11:30時,下午13:00-15:00時;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海淀區西八里莊路69號人民政協報大廈七層703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鄒艾艾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人共16人,代表股份846,893,32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59.0381%。其中:
1)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215,502,37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15.0230%。
2)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3人,代表股份631,390,95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44.0151%。
3)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35,272,78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2.4589%。其中參加現場會議投票的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8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0.0001%;參加網絡投票的1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35,271,98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的2.4589%。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見證律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方案論證分析報告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846,557,529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603%;反對3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397%;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4,936,98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0480%;反對335,8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952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議案屬于特別決議事項,已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審議通過了《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23-2025年)》
總表決情況:
同意846,733,329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811%;反對1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89%;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5,112,78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5464%;反對160,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453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議案屬于特別決議事項,已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審議通過了《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其獲授權人士全權辦理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相關事宜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846,557,629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604%;反對3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392%;棄權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4%。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4,937,08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0483%;反對332,2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9418%,棄權3,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99%。
本議案屬于特別決議事項,已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薛玉婷律師、徐明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通知和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二)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北京清新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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