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下稱“《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現就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集團旗下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下稱“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及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本基金以通信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審議了《關于終止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下稱“此次會議議案”),然后由參與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對此次會議議案開展決議。交流會決議網絡投票時間從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17:00止(投票選舉時長以本基金托管人接到表決票為準)。
據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2,619,211.58份合理基金認購參加了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占權益登記日(權益登記日為2023年1月17日)基金總份額2,636,406.73份99.35%,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所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舉辦標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結果顯示:2,619,211.58份基金認購完全同意,0份基金認購表明抵制,0份基金認購表明放棄。允許此次會議議案的基金認購占參加此次會議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持有金額的100%,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此次會議議案得到根據。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記票于2023年2月20日在基金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的監督下開展,并由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對記票過程及結論展開了公正,上海通力電梯法律事務所對記票全過程展開了印證。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證費用及律師代理費由基金托管人擔負。
二、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起效
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確定的事宜自一致通過生效日起效。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于2023年2月20日表決通過了《關于終止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此次大會決議自該之日起起效。
基金托管人將在一致通過生效日五日內將一致通過的事宜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備案。
三、有關《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停止的后續分配
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實施后,依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申請的此次會議議案及表明,自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起效并公告之日起(2023年2月21日),本基金即進到清算方案,基金托管人不會再接納投資者的認購、贖出和變換申請辦理。本基金進到清算方案后,終止扣除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標的指數服務費。
本基金將依據《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關于股票基金財產清算的相關規定,創立基金資產清算小組,開展財產清算,并依法開展公示。
四、備查簿文檔
1、《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
2、《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東方公證處開具的公證委托書
5、上海通力電梯法律事務所開具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公證委托書
(2023)滬東證經字第983號
申請者: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居所:我國(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陸家嘴環城路1318號9樓。
法人代表:于業明。
授權委托人:丁瑤希,女,1993年10月13日出世。
公證事項:當場監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記票)
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為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于2023年2月3向本處提交申請,對該公司以通信方式舉行的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的記票全過程進行了現場監管公正。
核查,申請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關承諾舉辦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申請者依規于2023年1月17日在相關書報刊新聞媒體上發布以通信方式舉辦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于2023年1月18日、1月19日各自發布舉辦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交流會決議的事宜為:《關于終止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申請者向本處遞交了這一企業營業執照、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的基金合同、舉辦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二次提示性公告、截止到權益登記日在冊的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單等相關資料,申請者具備舉辦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合理合法資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本處公證人員林奇與工作人員孫立和于2023年2月20日早上9時30分在我國(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陸家嘴環城路1318號8樓對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信方式)的記票全過程進行了現場監管公正。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提案以通信方式所進行的決議,在這個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的法定代理人金昊的監督下,由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任的代表丁瑤希、牟向陽開展記票。截止到2023年2月17日17時,接到參與本次大會(通信方式)的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合理決議持有基金認購共2,619,211.58份,占2023年1月17日權益登記日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基金總份額2,636,406.73份99.35%,做到法律規定召開會議標準,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交流會對《關于終止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的決議結論如下所示:2,619,211.58份基金認購完全同意;0份基金認購表明抵制;0份基金認購表明放棄,允許此次提案的基金認購占參與本次大會的持有者持有基金份額的100%,做到法定程序,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與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此次會議議案得到根據。
經核查與現場監管,茲證明此次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值證券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信方式)對《關于終止國聯安中債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決議的記票全過程合乎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基金合同約定,決議結論合乎會議議案的根據標準。
中華共和國上海東方公證處
公證人員林奇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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