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證券時報》 秦燕玲
11月2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修訂發布了《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修訂擴大了資產風險分類的覆蓋范圍,將特殊情況下以外的所有投資資產納入分類范圍。《辦法》明確規定,上市普通股、公開發行證券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現金和流動性管理工具不包括活躍市場報價。本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固定收益資產、權益資產和房地產資產的風險分類標準。其中,股權資產和房地產資產的風險分類從過去的五個分類調整為正常、次級和損失三個分類。本辦法明確了定性和定量標準,并要求滲透和識別被投資企業或房地產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該措施將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發布和實施措施是加強對保險資金使用監督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引導保險機構加強綜合風險管理,提高資產質量,促進保險業的高質量發展。下一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繼續完善保險資金使用監管政策,提高保險業為實體經濟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2014年10月,原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是在修訂《指南》的基礎上形成的。具體來說,本辦法的修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擴大資產風險分類的覆蓋范圍,完善固定收益資產的分類標準,完善股權資產和房地產資產的風險分類標準,完善組織實施和管理。
對于固定收益資產,本辦法調整了本息逾期天數和減值準備比例標準,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關者的風險管理和抵押質量,豐富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外部因素。
對于股權資產和房地產資產,本辦法一方面將風險分類從前五類調整為正常、次級、損失三類,后兩類稱為不良資產;另一方面,對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提出了滲透要求。以股權資產為例,本辦法明確規定,股權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滲透原則,重點評價股權指向企業的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經理、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產品風險分類等因素。如果基本資產是多個目標,難以滲透評估,產品的風險可以根據預期損失率進行分類。
業內觀點指出,股權和房地產資產的風險分類標準調整后,可以更好地反映兩類資產價格波動的特點。不同資產的風險分類調整主要借鑒商業銀行的監管實踐經驗。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表示,將定期監測固定收益資產不良率、風險資產、損失資產指標、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早期干預,逐步將風險分類結果納入機構分類監督和非現場監測,提高監管體系的協調性。
在組織實施管理層面,本辦法優化了風險分類的“初始分割、審查、審批”三級工作機制,明確了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要求保險公司將資產風險分類納入內外審計范疇,鞏固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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