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證券時報》 秦燕玲
11月27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發展的公告》,提出了四項優化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監管措施:取消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庫企業記錄,簡化出口文件申報程序,擴大出口包裝貨物“裝運前檢查”試點,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境退貨監管模式。公告中提到的相關措施將于2024年12月15日生效。
數據顯示,前三季度,中國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達到1.88萬億元,增長11.5%。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司長林少斌近日指出,根據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和特點,海關創新開展了跨境電子商務健康規范發展的便利措施,如跨境電子商務退貨模式、裝運模式、電子納稅等。
公告進一步明確,取消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庫企業備案。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庫業務的企業,無需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庫業務模式備案,不再執行海關總署2020年第75號“三、企業管理”第二款“出口海外倉庫業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也應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庫業務模式備案”的要求。在申報過程中,企業仍需向海關傳輸訂單電子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本公告還明確表示,將進一步推廣以往已試點的跨關區退貨模式和裝運模式。
具體來說,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海關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了出口包裝貨物“裝運前檢查”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先接受海關檢查,然后根據實際需要靈活包裝運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應建立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到港口的實時信息收集系統,實現全過程信息管理,并與海關網絡實時傳輸相應數據。
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深圳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貨貨物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貨物退貨至海關監管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業務。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經營,擁有企業生產經營系統數據,向海關開放或者與海關信息系統對接。
未經數字化報網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特別提醒:如內容、圖片、視頻出現侵權問題,請發送郵箱:[email protected]。
風險提示:數字化報網呈現的所有信息僅作為學習分享,不構成投資建議,一切投資操作信息不能作為投資依據。本網站所報道的文章資料、圖片、數據等信息來源于互聯網,僅供參考使用,相關侵權責任由信息來源第三方承擔。
數字化報(數字化商業報告)是國內數字經濟創新門戶網站,以數字技術創新發展為中心,融合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發展,聚焦制造業、服務業、農業等產業數字化轉型,致力為讀者提供最新、最權威、最全面的科技和數字領域資訊。數字化報并非新聞媒體,不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
Copyright ? 2013-2023 數字化報(數字化報商業報告)
數字化報并非新聞媒體,不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提供商業信息服務
浙ICP備2023000407號數字化報網(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浙公網安備 330127020004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