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已判決。
2、相關當事人地位:浙江千虹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千虹”)為原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被告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永晟”或“標的公司”)為被告二。
3、因目前案件僅為一審判決,不排除公司繼續上訴及二審可能,預計對當期歸母凈利潤的影響為-412萬元,具體以年審會計師審計的金額為準。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
2023年3月,公司、深圳永晟與浙江千虹簽署了《增資擴股協議》,各方約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對深圳永晟進行增資,其中公司增資25,000萬元認購標的公司22,313.2001萬元新增注冊資本,對應21.5554%的股權;浙江千虹增資 35,000萬元認購標的公司 31,238.4801萬元新增注冊資本,對應 30.1776%的股權?!对鲑Y擴股協議》同時設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靜期,浙江千虹在冷靜期內有權要求公司無條件回購其對標的公司的增資。隨后浙江千虹向公司發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經綜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購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權,并已于2023年5月24日前支付了全部回購款共計人民幣35,421萬元,該回購事項已全部按期完成,具體詳見公司分別于2023年3月8日、5 月20日披露的《關于全資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資擴股公司放棄部分優先認購權暨對外擔保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07)、《關于深圳永晟增資擴股事項履行回購義務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33)。該回購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的情形。
2024年2月28日,公司與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舟山中院”)發來的(2024)浙09民初4號案件材料(包括《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浙江千虹主張公司與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資、回購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請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違約金、賠償其損失共計人民幣167,333,788元。同時,舟山中院裁定凍結了公司持有深圳永晟出資額2,000萬元的股權以及深圳永晟持有深圳市玖兆控股有限公司出資額2,000萬元的股權。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披露的《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20)。
二、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2024年8月1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24)浙09 民初4號,判決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浙江千虹實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00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浙江千虹實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210,000元。
3、駁回原告浙江千虹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78,469元,其中浙江千虹負擔856,244元、公司負擔15,812元、深圳永晟負擔6,413元。保全費5,000元,其中公司負擔3,562元、深圳永晟負擔1,438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的影響及其他說明
1、因目前案件僅為一審判決,不排除公司繼續上訴及二審可能,預計對當期歸母凈利潤的影響為-412萬元,具體以年審會計師審計的金額為準。公司將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積極采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及股東合法權益。
2、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浙09民初4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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