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編寫 程丹
11月10日,中國證監會將新修訂《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檢查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檢查規定》進一步強化先發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催促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回位盡職,增強申請即承擔責任,對檢查后申請辦理撤銷、檢查時頻繁出現類似難題、回絕阻攔檢測等個人行為執行更為嚴格的制度規范。
《檢查規定》要在匯總試點注冊制至今監督檢查管控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三方面的修定:一是強化“申請即承擔責任”。對檢查后申請辦理撤銷、檢查時頻繁出現類似難題、回絕阻攔檢測等個人行為執行更為嚴格的制度規范。二是標準查驗實際操作。進一步明確檢查前綜合、檢查時推動及其查驗后處理工藝的實際程序流程和要求,統一檢查要求,提升查驗規范化。三是對《檢查規定》中部分適用審核制的解釋作出調整。
具體而言,審批或注冊部門應當融合查驗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會商建議、整頓標準事項完成狀況,推動審批或注冊工作中。審批或注冊單位有權要求檢查對象及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就查驗存在的問題開展解釋說明、填補審查或整頓標準。檢查對象處在交易中心審批時期的,整頓標準正常情況下在上市委召開前進行;檢查對象處在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時期的,整頓標準正常情況下在申請決議會召開前進行。交易中心審核部門必須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文檔中,就檢查時注意到關鍵問題的處理情況及審查意見作出說明。
與此同時,依據檢查對象、保薦代表人存有信息披露、執業質量難題嚴重程度,中國證監會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中國證監會規章制度對檢查對象以及大股東、控股股東和有關責任人采用行政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交易中心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對于該人或單位采用自律監管對策或予以政紀處分。
針對近期24個月,檢查對象、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其有關責任人因監督檢查找到的違規違紀難題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監管措施等,此次監督檢查就發現類似情況且特性很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及交易中心能夠著重予以處理。
2021年1月《檢查規定》推出以來,中國證監會總計對95家先發企業進行了監督檢查工作中,對披露品質存在重大難題的公司嚴格采用監管方案。業內人士認為,總體來說,監督檢查做為IPO全鏈條監管的重要途徑及書面形式審批咨詢的有效補充,對催促外國投資者提升信息公開品質,正確引導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提升執業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檢查時還存在著某些檢查對象隨便撤銷發售申請或消沉接受檢查工作中等情況,必須進一步強化申請即承擔責任規定,夯實發行人和中介服務義務。
中國證監會也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統一了全系統指導監管總體目標,進一步明確了指導管控操作流程與標準。關鍵修定事宜包含三方面:一是充分發揮發售管控根線系統軟件協力。堅持不懈指導管控精準定位,內設機構對于培訓機構的工作推進工程驗收。提升內設機構指導監管與交易中心審理審批的對接,把好質量關,促進發售管控根線有機化學連動。二是夯實培訓機構義務。規定培訓機構盡職履責,健全從業規范,提升執業質量,推動指導目標牢牢把握版塊定位與國家產業政策,深入了解指導目標及“關鍵少數”口碑信譽狀況。三是提升指導步驟性相關事宜。回答銷售市場關心難題,提升便民利民性,對于金融市場理論測試等進行提升分配。
中國證監會強調,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輔導,有助于提高企業規范運作水準,推動公司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公司監事、高管人員等塑造誠實守信、自我約束及法治觀念,從根源上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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