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張淑賢 吳少龍 郭博昊
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有關《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監管政策,9月26日,滬深交易所正式公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就大跌、破凈及其年底分紅未達標等標準進行明確,同時明確二級市場高管增持范疇、提升大宗交易減持預披露等。同一天,北京交易所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
《通知》中,滬深交易所嚴格評定不可高管增持的情況。在其中,大跌就是指股票價格小于先發時候的股價。判定標準為減持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內里的任一日收盤價小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候的股票發行價格,收盤價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日為依據向后復權測算。破凈是股票價格低過凈資產,其判定標準就是指減持計劃公示前20個交易日內里的任一日收盤價小于近期一個會計年度或最近一期會計報表期終凈資產,收盤價以近期一個會計年度或是最近一期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日為依據分別往后復權測算。
滬深交易所本次嚴苛評定不可高管增持的情況,對大跌、破凈并不是簡單的以某一天不碎發、不破凈做為可高管增持的前提條件,而是要求持續二十個交易時間都不碎發、不破凈,這能夠避免大股東、控股股東操縱市場相互配合高管增持。
《通知》還明確年底分紅不合格的評定,分別是三年也沒有年底分紅;三年年底分紅總計金額不夠三年年平均凈利潤的30%。分辨年度是公布了經審計的年報的會計期間。
與此同時,《通知》確立二級市場高管增持的范疇,是指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或是大宗交易減持股權。如果其他高管增持方法是由上述兩種方式實現或是與其說相似的,也應參照同樣的規定執行。
《通知》規定,在高管增持初始階段即事先公布減持計劃時,大股東、控股股東理應確定是否碰觸不可高管增持的前提條件,假如碰觸則無法公布;如果符合高管增持的前提條件,則可公布減持計劃。為防范大股東、控股股東在不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大宗交易減持股權,增加了大宗交易減持的預披露責任,同時要求參考集中競價的相關規定提早15個交易日內預披露,同時做好事中事后公布。
值得關注的是,依據《通知》,假若違背減持新規,滬深交易所可按照其標準采用自我約束對策,包含自律監管對策、政紀處分、限制交易等。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監管方案。
證券時報記者獲知,減持新規推出以來,滬深交易所積極貫徹落實有關要求,標準正確引導股東減持個人行為,目前有近百家上市公司大股東、控股股東、董監高等提前結束減持計劃,110多家上市公司“關鍵少數”工作人員自行承諾不減持公司股份。
北京交易所層面,依據發售公司發展階段、企業的特點監管關鍵,緊緊圍繞確立不可高管增持情況、優化具體執行規范、確立特殊主體對比實施的規格三大方面,優化提升不可高管增持的情況,進一步規范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高管增持個人行為,維護市場高效運行。
在其中,北京交易所強調,除大跌、破凈情形外,增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存有虧本情況的,大股東、控股股東不得通過二級市場高管增持,將控股股東、大股東與企業銷售狀況、經營效益關聯,避免隨便TX離開,引導其重視經營效益,積極維護股票價格,提高市場信心。與此同時,充分考慮中小型企業抗風險較差,保存適當盈利將有利于長遠發展,暫不把高管增持限定與年底分紅狀況掛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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