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吳曉璐
2月17日,中國證監會《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正式實施。
欺詐發行勒令復購是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創新時探尋開創、新證券法宣布建立的一項重要規章制度,針對維護保養證劵市場監管、維護股民合法權利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責令回購辦法》共十六條,具體內容有六方面。在其中,在勒令復購措施應用領域層面,要求股票發行人在招股書等股票發行文檔中瞞報重要事實或是虛構重要虛報具體內容,早已發售并上市,證監會可以采用勒令復購對策,但外國投資者和刑事追究的大股東、控股股東顯著不具有回購的水平,或是存有別的不適宜采用勒令復購對策情況的除外。
依據《責令回購辦法》,復購對象是欺詐發行至揭開日或是更改日開始買進股票,并且在復購方案實施時依然持有的股票的投資人。三類個股不可被列入復購范疇:對詐騙行為責任的董監高、大股東、控股股東等持有股票;對欺詐發行行為責任的主承銷因承銷買進的個股;投資人知曉或是理應知曉外國投資者在股票發行文檔中瞞報重要事實或是虛構重要虛報具體內容后買進的個股。
回購價格層面,一是外國投資者或是行為責任的大股東、控股股東回購股份的,應該以基準價復購;投資人買進股票價錢高過基準價的,以買進股票價錢做為回購價格。二是外國投資者或是行為責任的大股東、控股股東在股票發行文檔中約定的回購價格高過上述情況價錢的,應該以約定的價錢回購股份。
在復購程序流程、方式及復購后個股的解決層面,中國證監會做出勒令復購確定后,外國投資者或是行為責任的大股東、控股股東必須在認定書標準的時間內制訂復購計劃方案,并且在制定計劃后二個交易日向對符合條件的投資人傳出復購要約承諾;外國投資者或是行為責任的大股東、控股股東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組織幫助制訂、執行股份回購計劃方案;證交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投資者保護組織應當為外國投資者等制訂與實施股份回購計劃方案給予必需幫助,并緊密配合勒令復購確定的落實;外國投資者執行回購的,應當在股份回購方案實施結束生效日十日內銷戶其回購的個股。發行人的大股東、控股股東買來個股的,可以自己作出處理,《責令回購辦法》未作限定。
除此之外,為預防有關直接責任人轉移資金、推卸責任,《責令回購辦法》要求,對證據證明有關直接責任人早已或是很有可能遷移或是藏匿違反規定資金等涉案人員財產,中國證監會能夠依法予以凍潔、被查封。
假如外國投資者或是行為責任的大股東、控股股東沒有按照勒令復購確定制訂股份回購計劃方案,制定計劃后拒不執行,或是投資人對方案內容有異議,投資者可以依規提起訴訟,并可以從獲得起效民事判決、判決時向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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