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吳曉璐見習記者毛藝融
2月17日,證監會、中央人民銀行聯合發文《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實施。
中國證監會表明,下一步將具體指導各個行業組織認真執行《暫行規定》,會與中央人民銀行持續做好關鍵貨幣型基金新產品的日常監督檢查和風險監控工作中,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利,推動產品類別持續健康發展。
近些年,在我國證券基金領域迅速發展,總體經營規模已經超過27萬億,投資人總數提升7億。貨幣型基金做為現金管理業務類普惠金融產品,具備安全系數高、流動性好、項目投資成本費用低等優點,已經成為證券基金的主要種類,積極主動立足于住戶資產管理。與此同時,某些貨幣型基金商品規模龐大或涉及到投資人數量眾多,如發生概率可能會對金融體系產生負面影響,需明確提出更為嚴格謹慎的監管政策。
為進一步提升關鍵貨幣型基金產品的安全性和流通性、合理規避風險,中國證監會會與中國人民銀行科學研究制定了《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表明,在2022年1月14日至2月13日,曾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布征詢了建議,銷售市場各方對要求明確提出嚴格監管方法路徑標準規定表明認可和適用。中國證監會仔細研究了市場反應的意見建議,大部分給予消化吸收采取。
《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下列三方面具體內容:
最先,確立界定及評定標準、規范、程序流程。關鍵貨幣型基金就是指因基金財產規模龐大或投資人人數眾多、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或是金融業產品關聯性很強,如出現重大風險,可能會對金融市場和金融體制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貨幣型基金。達到經營規模超過2000億人民幣或是投資人總數超過5000萬只等要求的貨幣型基金,應列入評估范圍。證監會對評為商品給予評定,明確最后名冊并予以公布。
次之,確立額外監管政策,提高抗風險?!稌盒幸幎ā窂慕洜I管理理念、風險管控、人員和系統設置、投資比例、買賣交易、經營規模操縱、申贖管理方法、經營行為、風險準備金記提等多個方面,對關鍵貨幣型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給出了更為嚴格謹慎的需求。
最終,確立風險管控與處理體制。一是規定基金托管人以及相關企業登記理應制訂有效高效的風險應對應急預案,提早對風險處置事宜作出安排。二是要求中國證監會會與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創建信息共享,確立重大風險情況中的風險處置體制。三是要求不一樣風險性情況下基金托管人自籌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風險處置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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