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北京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發布決定(紀律處分決定),指責寧波東方電纜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2023〕19號)。
根據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關于向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宇發出警告信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2022〕2017年11月,寧波東方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電纜”.SH)寧波東方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和華寶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信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銀行)簽署了差價補充協議,公司實際控制人夏崇耀、袁立宇與華寶信托、中信銀行簽訂了擔保合同。上述協議和合同規定,投資資本安全和收入保障措施應當為華寶信托和中信銀行認購的公司股權提供。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與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人簽訂的上述協議和合同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應當披露非公開發行事項的重要內容??毓晒蓶|未能及時聯系實際控制人,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響投資者自主權,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承銷控制措施(中國證監會令第135號)第17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3條、第2.23條等相關規定。相關負責人對規定時間內的紀律處分沒有異議。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第16.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導二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0年)》的有關規定作出以下紀律處分決定:
東方電纜最大股東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擁有31.63%的股份;東方電纜第二大股東袁黎宇擁有7.76%的股份。
根據東方電纜年度報告,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是東方電纜控股股東,東方集團的實際控制人是夏崇耀,公司股東袁黎宇和夏崇耀是夫妻關系。夏崇耀和袁黎宇是東方電纜的實際控制人。
夏崇耀自2013年8月起擔任東方電纜董事長、公司董事。
《證券發行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35號)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披露查詢定價信息;發行定價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不得誘導線下投資者提高價格,不得影響線下投資者的正常價格和認購;不得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披露、回扣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誘導他人認購股票;不得通過持有或信托持股等方式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相關者運輸利益;不得直接向相關利益或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補貼。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二.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則及時公平披露信息,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二.3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披露所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以下簡稱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二.2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聯系公司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嚴格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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