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分局網站公布了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日電行政處罰決定(蘇蘇匯檢處罰決定)〔2023〕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17條、《外匯管理局關于國內個人參與海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的通知》(外匯發布),普杰無紡布(中國)有限公司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范?!?012〕第七條,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指導本項目外匯業務的通知(2020年版)>〔2020〕審核原則的有關規定是“5.1國內個人參與海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公司變更”。
國家外匯管理局蘇州中央分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普杰無紡布(中國)有限公司進行了警告和罰款。決定日期為2023年2月21日。
普杰無紡布(中國)有限公司經中國經濟網查詢,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冊資本6550萬美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和個人直接投資海外或者從事海外證券、衍生品發行和交易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登記。根據國家規定,需要相關部門提前許可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機構處以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申請國際收支統計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規定提交有效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不真實;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范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范的;
(六)依法拒絕或者阻礙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或者調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國內個人參與海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12〕第三條國內代理企業需要向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
(1)申請書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見附表1);
(2)境外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等證明材料可以證明股權激勵計劃的真實性(如果國有企業需要經主管部門批準,應當出具相關主管部門的確認文件);
(三)境內公司授權境內代理機構辦理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書或協議;
(4)國內公司出具的真實保證書(附個人名單、身份證號碼、股權激勵類型等)。);
如果上述材料不一致或不顯示交易的真實性,則需提供補充材料。
當地外匯局批準上述材料后,應向國內機構出具相應的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國內個人參與海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12〕7)第八條國內代理企業需要在國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中發生重大變化(如修訂計劃的關鍵條款、增加新計劃、海外上市公司或國內公司的并購等。)、變更后三個月內,國內機構或海外委托機構到當地外匯局辦理變更手續,持申請表、原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確定、最新外匯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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