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證券時報》 程丹
12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南——機構第4號》,解釋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要求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具備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程序。
有業內人士表示,《指引》進一步細化了“關鍵少數”的資質要求和備案程序,如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等,旨在加強經營機構人員管理,關閉“關鍵少數”入口。
具體來說,本指南要求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經驗,其中一人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工作經驗。同時,本指南作出了“新舊劃分”的工作安排,在公司工作的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不需要適用新的要求。
本指南進一步完善了管理機構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程序,鞏固了管理這些關鍵崗位人員的主要責任。強調管理機構在聘用董事、監事、高級人員前,應查詢相關人員的工作和執業信息,并仔細檢查擬聘用人員是否符合工作條件。
經營機構難以保證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條件的,本指南明確規定,在履行聘任決策程序前,應與中國證監會有關派出機構溝通,避免聘任不合格人員對公司經營產生負面影響,節約監管資源,降低事后糾正成本。經溝通發現擬任人員不符合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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