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編輯 秦燕玲
9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修訂后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修改完善了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出資人制度;進一步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作出規范,要求完善業務經營規則。《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主要出資人制度作出較大幅度修訂。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新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制造業企業三類主要出資人類型,適當提高主要出資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注冊資本等市場準入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等。
其中,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對此,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修訂主要有三點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過度分散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問題;三是有利于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范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系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
在監管層面,《辦法》新增了杠桿率及財務杠桿倍數,租賃應收款撥備率、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同時,還對撥備覆蓋率和同業拆借比例監管指標進行了優化。上述負責人表示,新增杠桿率、財務杠桿倍數等監管指標是為了避免金融租賃公司盲目擴張,新增租賃應收款撥備率、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則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監管指標體系。對于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具體指標計算方式和指標值,金融監管總局將結合行業實際,另行研究確定。
此外,《辦法》還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于150%下調為不低于100%。上述負責人表示,這是按照逆周期監管思路,在確保損失準備能夠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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