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光大陽光優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下稱“《資產管理合同》”)承諾,光大陽光甄選一年持有期復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下稱“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限為自《資產管理合同》變動起效日起不能超過3年,即最遲將在2023年10月13日期滿。為更好地服務本集合計劃投資人,通過和本集合計劃托管行工商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協商一致,并上報證監會辦理備案,上海市國泰君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我們公司”、“管理員”)確定增加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限為自《資產管理合同》變動起效日起止2023年12月31日,與此同時相對應改動《資產管理合同》及其《光大陽光優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招募說明書》(下稱“《招募說明書》”)的相關內容?,F就相關的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持有期計劃方案
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限由“始行資產管理合同變動起效日起持有期不能超過3年”調整至“始行資產管理合同變動起效日起存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資產管理合同變動起效日”專指依據《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發生變更《光大陽光優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起效日,即2020年10月14日。
二、《資產管理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修改
本集合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和募集說明書修改詳見附件《光大陽光優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招募說明書修改前后文對照表》。本集合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募集說明書修改合乎有關法律法規,且管理員已執行要求程序流程。
三、獨特開放期分配
本集合計劃設定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27日為特殊開放期。在特定對外開放期限內,本集合計劃各種方案市場份額擁有人均可明確提出贖回申請,本集合計劃B類份額及C類份額在這段時間的贖出不會受到一年的鎖住持有期限定,且各種市場份額在這段時間的贖出均免收贖回費用。
四、重要提醒
1、本集合計劃《資產管理合同》、《招募說明書》修改合乎有關法律法規,并且已經執行規定的程序。修訂后的以上《資產管理合同》及《招募說明書》全篇將刊登于管理員網址(www.ebscn-am.com),供投資人登陸查看。
2、本集合計劃增加存續期限事項及《資產管理合同》、《招募說明書》改動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起效。
3、本集合計劃截止日期前,若無法轉變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且無法繼續增加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限,本集合計劃很有可能開啟《資產管理合同》停止及部分B類份額持有者及C類份額持有人的投資期限不滿一年的情況。到時候管理員將發布相關公告,并依據《資產管理合同》承諾,停止《資產管理合同》然后進行方案資產清算程序流程。專此提醒。
4、管理員根據投資運作、風險管控或達到監管政策的需求,將適時采用設置單一投資人申購額度限制或集合計劃單日凈申購占比限制、回絕超大金額認購、中止集合計劃認購、認購占比確定等舉措,對該集合計劃經營規模給予操縱。
五、其他事宜
1、風險防范:本集合計劃管理員服務承諾以誠實信用原則、盡職履責的原則管理和應用本集合計劃財產,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一定贏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敬請投資者仔細閱讀《資產管理合同》、《招募說明書》、集合計劃產品信息概述等披露文檔,掌握本集合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并綜合考慮自已的風險承受度,獨立分辨本集合計劃的投資價值,慎重作出決策。
2、投資人撥打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95525)或登錄本企業官網(www.ebscn-am.com)了解有關詳細信息。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國泰君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配件:《光大陽光優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招募說明書修改前后文對照表》
(一)《光大陽光優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修定一覽表
(二)《光大陽光優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招募說明書》修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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