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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的議案》等議案。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名單的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對《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或“《激勵計劃》”)的預留部分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公示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及核查情況
1、公示情況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關于調整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名單的公告》及《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名單》,并在公司內部公示了本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具體情況如下:
(1)公示途徑:通過公司內部辦公系統公示預留部分授予激勵對象名單;
(2)公示時間: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0日;
?。?)反饋方式:在公示期限內,公司員工可通過電話、郵件方式反饋異議;
?。?)公示結果:公示期間,公司監事會未收到針對上述激勵對象名單提出的異議。
2、監事會對激勵對象的核查情況
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工號、擬激勵對象與公司(含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擔任的職務等。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監事會根據《管理辦法》《激勵計劃》的規定,結合本次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對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慎核查,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本次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2、本次激勵對象均為公司實施《激勵計劃》時在公司任職并簽署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包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4、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以下情形:
?。?)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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