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12月2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數據基礎體系,更好地發揮數據要素效果的意見》,被業界稱為“數據20”,從國家層面推進數據基礎體系的建設。未來,數據的價值將更加直觀,測量標準也將更加明確。
其中,建立數據所有權、數據處理使用權、數據產品管理權等“三權分離”產權運行機制,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確定所有權也意味著轉讓所有權,激活數據交易市場。
對于支付行業來說,這可能是一個新的機會。
支付背后的豐富信息量
許多人認為,商業中最有價值的數據是金融業,而金融業中最豐富的數據來源是支付業務。
在專網專線POS收單時代,其數據豐富度有限,但仍能從平時的支付頻率和金額了解商家的經營情況,從而幫助銀行在信用額度上提供數據支持。
隨著支付與互聯網的強烈關系,移動支付時代使支付不局限于支付本身。通過移動支付應用程序和用戶操作,業務數據將更加豐富。借助掃描代碼訂購等SaaS服務,除了支付自己的數據外,交易還疊加了業務的具體業務細節,如哪些菜肴很受歡迎,哪些菜肴很少被關注。
單個客戶或業務相關數據,可以了解具體的交易細節。數千萬客戶,或業務數據收集,可以用來回答許多商業問題。例如,當前的疫情仍處于高峰期,從大量的業務數據可以清楚地了解哪些地區消費疲軟,哪些地區正在逐漸恢復正常。
在合規的前提下,一些國際卡組織也憑借龐大的支付數據為企業國際化引入了商業策略。例如,外賣平臺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市場,如何理解當地的消費習慣來開展營銷活動,如何優化企業會員營銷計劃,如何提高訂單轉化率。
支付不僅是商業的入口,也是商業的延伸。近年來,在支付數字化的浪潮下,一筆交易從終于支付到支付的戰略轉變逐漸得到認可。
但并非所有數據,支付行業的人都有資格擁有,其控制也比較嚴格。
從支付牌照到數據牌照
自2011年發放以來,支付許可證已經存在了11年。當人們從支付市場化的黃金十年開始,未來支付數字化的黃金十年開放時,在強有力的監督下,支付許可證的價值逐漸從支付業務本身轉變為數據權限。
在一系列監管政策下,支付機構的生存壓力翻了一番,如備用金集中存放、斷直連、反欺詐、反洗錢等。許多支付者認為,聚合支付者比支付機構更舒適,享受社會紅利,但也承受著較小的控制壓力。
但從數據的角度來看,支付機構擁有更高的數據采集權限。
2020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范》(JR/T0171-2020)規定了個人金融信息在收集、傳輸、存儲、使用、刪除、銷毀等生命周期各個環節的安全要求。此外,該規范還根據敏感程度將個人金融信息分為C1、C2、C3有三個層次,不同機構可以收集不同層次的保密信息。
其中,該規范還規定,“不得委托或授權無金融相關資質的機構收集C3、C2類別信息、C3信息是非常有價值的數據,只有有機構才能收集。
《數據二十條》還要求加強數據分類管理,管理好,放開,積極有效防范和解決各種數據風險,產生監管機構和市場自律。
隨著數據監管的細化,可能會有更多的數據權限,這當然需要承擔更多的數據保護責任。支付機構提高金融技術實力,加強數字系統建設也非常重要。
支付數據從黑到白的應用
支付行業是否缺乏數據輸出的商業模式?事實上,早在網上貸款興起時,支付數據輸出的商業案例就已經開始出現。
由于早期網上貸款沒有豐富的財務數據,傳統信用調查對業務的覆蓋不足,通常缺乏足夠的數據來規避風險。然后,一些支付機構通過向網上貸款機構導出支付數據,大大提高了風險控制能力,也可以更準確地探索企業的貸款需求。
此外,收據領域本身也存在刷卡套現的灰色產品,套現群體對信貸的需求更強烈,這也使得支付機構提供的支付數據與網上貸款產品具有很高的契合度。
然而,當時網上貸款和支付機構所謂的大數據服務模式都缺乏控制,風險很大,這不是支付數據應有的、合規的、完善的商業模式。
《數據20條》中提到的四個系統,即數據產權系統、數據要素流通與交易系統、數據要素利潤分配系統和數據要素治理系統,將引導支付行業走上支付數據應用的正確道路,探索支付以外的新導出價值。
目前,一些主要支付機構已經開始在私人計算方面投入研發力量,以確保合規性,導出數據價值。未來,在數據系統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支付行業可能會產生一種新的數據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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